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校园招聘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4-03-21点击数:

为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利益,使校园招聘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所有学院内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招聘会、信息发布会、就业咨询会等)均由实训与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管理,其它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举办招聘活动。

二、根据学院就业工作职责分工,各系部在职责范围内,可以举办本系部毕业生招聘活动,各系部也可以自行组织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但每年须统一将数据报实训与就业指导中心备案,接受协调指导,并对招聘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以及招聘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

三、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用人单位须出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等,特殊行业(如医药卫生等)的须出具相关许可证明;中介服务机构须出具有关证明及用人单位的委托书;招聘人员须出具介绍信和身份证件。

2、用人单位应先填写“企业招聘登记表”将举办招聘活动的内容、方式、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与实训与就业指导中心或系部协商,并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招聘活动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二下午举行,遇特殊情况另定。

3、用人单位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如实公布拟招聘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

4、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须经实训与就业指导中心或系部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张贴,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做虚假宣传。

5、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或扰乱招聘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实训与就业指导中心或系部有权检查或旁听面试活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的人格,保护其隐私权,毕业生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来院招聘的单位无需交招聘活动服务费以及场地租用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毕业生收取费用,不得要求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四、毕业生在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须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招聘活动中应尊重用人单位的招聘人员,不得在招聘现场大声喧哗,无理取闹,扰乱招聘秩序。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协议的,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一经签订,对当事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擅自违约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已落实单位或通过用人单位面试等已进入签约流程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应再参加其他招聘活动。

3、毕业生在签订协议前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因弄虚作假被用人单位退回者,责任自负,学院将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五、学院组织较大规模的招聘会,要全面落实责任,全院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安全稳定。每次招聘活动结束后,主办部门应及时做好善后和跟踪工作,不断完善招聘程序,提高招聘效果,搞好后期服务。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实训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实训与就业指导中心

2013年4月5日

附件:企业招聘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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